鄭先生昨天打來提到這件事

說:「台大那個判得好重喔!!」

(就法律上規定和實際的刑度來說)

我:「所以你也覺得判得很重??」

鄭先生:「對啊!法官是故意的喔!因為他一罪是判七個月(三罪合併才是一年六個月),這樣那人就一定要去坐牢,六個月以下就只要換成罰金就可以惹~可能就是態度也不是很好吧,叫他去當動保會義工他也不要。不過應該是會再上訴啦......就不一定會被關。」

我:「叫他去當(動保會)義工?!好可怕喔!這樣好嘛??」(我覺得還是要心理治療啦)

鄭先生:「反正他也沒有要去啊!!」

我:「也有一些人認為判得太重囉!就是反正我們人啥米都殺憑什麼殺貓就要坐牢??」

鄭先生:「如果一個人很餓,旁邊又有一隻貓,想要殺來吃,這我認為也沒什麼錯,但重點是台大那個他不是餓了沒有東西吃,是為了他的"虐殺樂趣",這就很有問題。」

 

 

聽到這我真的很高興鄭先生是個正常人

 

 

我想說的是......

如果一個人覺得虐殺這件事情只要沒有侵犯到「人」的權益就無所謂

這種人也是很可怕的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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