幾件幼童性侵案判決捲起的司法風暴,延燒三周仍未停息,其中雖有訊息傳遞被簡化的因素,但主因皆與立法的疏漏有關,其來有自,並非全是一般人不懂法律所生惡言。司法界應該虛心以對,修補司法所受的傷。

幼童性侵案輕判,會在短短幾天即引起近卅萬網友關注、藝人連署,是因為這無需什麼「法律專業」,大人們都了解性侵是怎麼回事,為人父母者更擔心自己的孩子可能成為案件輕判影響下的受害者,惶恐難安;因此,當這類判決的罪與罰遠離一般人的理解、情感時,眾人對司法的憤怒與輕蔑,可想而知。

大眾的憤怒,緣自當三歲、六歲幼童受到性侵,法官卻是以「沒有違反被害幼童意願」輕判。這麼小的孩子,那裡懂性,有什麼能力表達「意願」?許多人質疑這些法官,豈非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匠?

法官會在「有無違反意願」上著墨,起因於條文的規定。由於八十八年刑法修正的意旨不夠明確,條文排序、要件不夠嚴謹,法官在用法時產生兩種不同思維,埋下今日爭議的種子。

第一種思維的法官,認為現行第二二七條第一項「對於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罪」,刑度和一般的強制性交罪一樣重,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,已屬對沒有同意性交能力的稚齡男女的特別保護;因而,除非加害人使用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強制方法,才會觸犯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。也因是特別加重的處罰,這一派法官對「違反意願」的解釋十分嚴格,幾乎要到強暴的程度。

第二說的法官則站在完全不同的基點上。他們認為,二二七條第一項,指的是經未滿十四歲以下被害人同意,而與之性交的處罰;除此以外的犯行,就會落在加重強制性交罪去考量。這派法官對強暴、脅迫、違反意願的認定比較寬鬆,會斟酌被害人的年齡,如三歲幼童,就可能解釋為「沒有表達意願的能力」。

兩種思維對法的適用有不同的解釋,判決方向迥然不同。再加上對幼童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,竟然比附在大人強制性交的要件上,連大人「要不要」的意願都很難解釋清楚了,孩子性侵案要怎麼援用?難怪有孩子要為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而吃盡苦頭,也難怪法官會惹起社會之怒。

然而,縱使法有不周,審判界仍難辭輕忽問題,遠離被害人之咎。妨害性自主的相關修法已然十一年,兩種思維的判決仍各自存在,美其名是審判獨立,事實上被害人、被告都要各賭運氣,看會碰到採取那種見解的法官。

審判獨立,究其本質,是希望法官不要受到外界干擾,本於專業和良知判決;但可不是放任法官各自一把號。法官若易地而處,站在審判台下看訴訟,可以忍受同一類案件,卻因審判者的不同見解而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嗎?

為什麼十一年了,連一般民眾都可一眼看穿審認幼童意願的荒謬性,審判界卻無法統一見解或釋出應該修法的訊息,只能在法條文義、意願事實裡徘徊打轉?所幸最高法院已體察民意下作出決議,如果更早些,豈不能讓少點人受苦?此外,量刑也是一個大問題。對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,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,與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有部分重疊,但實務量刑多從最輕刑起算,六歲女童被性侵,被告只判三年二個月徒刑正是典型例證,五年以上的刑度幾成裝飾品。而量刑偏低,審判機關心知肚明,卻視為理所當然,六歲女童案爆發時,法官普遍反應「只是量刑問題」,彷彿適用法條無誤,就沒有可責性。殊不知量刑代表法官對被告犯案惡性的評價,量刑太低,形同另一種審判不公。

審判在處理人間的是非,審判者眼裡、心中不能只有卷宗和法條,一定要回到人的世界來看案件;如此,審判獨立才不會成為法官自以為是的孤傲表現。這次性侵判決的風暴,雖然「公審法官」不宜鼓勵,但也提醒法官,主持公平正義的司法人不能托大,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。

 

來源: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OPI1/5840390.s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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